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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时代要求。王胜俊院长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本质属性和自身运行规律的科学论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有机统一的特征,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司法的职责作用上,必须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不断突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良好司法服务。
一、坚持助力导航,深刻把握能动司法的内涵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拓展司法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的司法活动。坚持能动司法,关键是要树立服务司法、积极司法的理念,通过严格公正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发挥职能作用自觉为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导航。
一是强化司法政策保障作用。坚持能动司法,必须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们通过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先后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维护金融安全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建立专项案件报告制度,探索建立金融案件集中管辖、集约审理、集中执行等审判管理新机制,为全市法院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大局提供司法支持。
二是强化司法建议预警作用。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落实防范措施,是人民法院掌握审判工作主动权,确保司法能动取得实效的必然要求。要在坚持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密切关注各类可能危及经济和社会安全的法律风险,加强各种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做好大要案报告、应急处置和审判监督指导等工作,建立全方位、动态化的司法建议预警机制,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三是强化司法规范引导作用。经济社会活动越活跃坚持能动履职,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疑难、复杂问题就会越多,也就越需要发挥法官的政治智慧和司法智慧。要通过能动司法,从个案和类案的审理中,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制订相关规范性意见,确立审理规则,提供审判思路,促进裁判标准的统一,并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实践素材坚持能动履职,发挥对纠纷解决和行为规则的引导作用。
四是强化司法宣传互动作用。能动司法不只是法官案件裁判的能动,还应包括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的能动。在继续加强传统平面媒体宣传的同时,要注重网络媒体的运用,加强舆情研判,跟踪民意反馈,把法院互联网建设成为方便群众沟通的重要平台,成为法院庭审直播的主要载体,成为弘扬法治精神、宣传法院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的重要窗口,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氛围。
二、尊重司法规律,切实保障能动司法的成效
司法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和公共资源,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应当认识到,司法能动不是“乱动”,不是“盲动”,更不是“妄动”,必须适时调整工作思路,统筹协调好各方关系,确保司法能动的正当性和实效性。
一是协调好能动司法和严格执法的关系。实施能动司法,不能片面固守法律的刚性规定,而要灵活地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涵,来解决矛盾纠纷。这就需要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要结合具体情况专业知识:坚持能动司法 践行为民宗旨,充分考虑特殊案件的特殊背景,正确解读法律原则和政策精神,慎重把握审判尺度,充分运用弹性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但是,能动司法不等同于随意司法,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能动司法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发挥作用。
二是协调好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的关系。能动司法在一定意义上包含着主动司法。人民法院从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守司法权的被动性。但是,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并不矛盾。司法的被动性属于制度范畴,而司法的能动性属于司法方法。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的行为,是法官秉承法律价值,遵循法律原则,在司法过程中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的理念和行为。因此,既不能以司法被动性为由,坐堂问案、机械司法;也不能以司法能动性为由,违背“不告不理”的原则,忽视当事人独立的诉讼地位,突破司法审查和裁判范围。
三是协调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能动司法不能以满足社会效果来否定法律效果,不能以牺牲社会正义来实现个案正义,不能因为追求道德价值而放弃法律价值。在能动司法的实践中,要坚持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相统一、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统一、司法裁判与诉讼调解相统一的原则,依法把握好审判尺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协调各种关系,努力寻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最佳结合点,尽可能使用有利于当事人双赢、多赢的处理办法,追求司法工作的最佳效果。
四是协调好能动司法与领导监督的关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并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协同配合,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防止能动司法偏离社会治理需要的现实基础。同时,由于司法能动性对法官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防止司法权的异化和私化,必须要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防止出现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三、履行审判职责,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功效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发挥司法能动性归根结底要落实到职能作用发挥上来。在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远未消除,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的形势下,强化能动司法,在保增长中彰显大局意识,在保民生中彰显为民意识,在保稳定中彰显责任意识的意义更加重大。
一是更加注重维护稳定。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对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以硬措施落实维护稳定的硬任务。深入推进“平安泰安”建设,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稳妥推进死刑制度改革,对多数一般犯罪实行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在坚持严格执法、有罪必究的基础上适度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积怨,促进和谐。深刻分析当前刑事、民商事、执行等案件大幅上升的深层次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调整审执工作思路,完善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力促社会和谐、大局稳定。
二是更加注重促进发展。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山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继续积极稳妥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全力服务转方式、调结构,为当前保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推动。妥善审理投资、破产、劳资、知识产权等案件,既要坚持依法办案,又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把握法律精神和政策要求,尽可能采取调解、和解等方法,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最大限度地把各方损失降到最低。积极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坚持能动履职,防止借流转之名损害农民土地权益。按照市委“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打造国际旅游名城”的部署,紧紧围绕“两轴”、“两带”等十大重点工程,自觉找准位置,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消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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